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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金管理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存款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财务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财务部的结算量和旬末、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财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第五条 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财务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出限额,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财务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务部,经董事会审批追加。
第六条 集团内借款的审批
(一)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万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借款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财务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担保的审批
(一)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二)担保额在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额在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具体手续。
(四)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其他业务的审批
第八条 领用空白支票
(一)在财务部办理结算业务时,可以向财务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数量不得超过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得超过万元。
(二)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财务部有充足的存款。
第九条 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 利息的减免
(一)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金额超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资金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财务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每月1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财务部汇总后于每月2日内报总经理、董事长。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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