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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释疑:并未纳入“老鼠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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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9:0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份开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硕鼠”们可能更要小心翼翼了。因为一部厘清“内幕交易”入罪问题的司法解释将于本月起正式施行。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这是中国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内幕交易往往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强及社会影响面广等特征,这给证券监管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最高法此举有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9年以来,即便证监会开展了针对内幕交易的专项打击活动,但查处的案件与真实发生的案件数量仍有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内幕交易的认定难、取证难。

根据证监会统计,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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