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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预算法及其预算法实施条例将政府预算范围仅界定为税收收入、依据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但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范畴,是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将原来纳入政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拿出一部分,不再列入政府预算,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当前,我国预算外资金规模迅速膨胀,与预算内资金的日益严重短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在调动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筹资积极性和维护其自身发展等方面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预算外资金的取得主要与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掌握拥有的权力有关,权力越大,则可能获取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就越多。由于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权力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财力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二是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使自身财力得到最大的保证,它们往往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任意收取预算外资金,甚至违法违规,这不但导致了预算外资金急剧膨胀,而且还加重了社会公众的负担。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对预算范围进行了部分的调整,除把预算内资金纳入管理外,还把大量预算外资金统筹进来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纳入我国政府预算范围(目前仅仅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十三种政府性基金收支。另一方面,还有大量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应当纳入政府预算,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将它们作为预算外资金,只在形式上进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这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是由政府强制执行,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政策。这部分资金当然应当进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目前,这部分资金虽然进入了政府预算范围,在政府预算中有所体现,但这部分资金只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分散管理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二是政府性专用基金。目前,一部分专用基金已经纳入了政府预算,且只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纳入政府预算。这项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过度膨胀,但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专款专用性问题。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性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而且不利于资金的统筹使用,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采取这一原则,而是把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不指定资金的用途。我国当前存在大量预算外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这很难避免贪污、腐败和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另一个是形成各部门利益格局问题。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财力分配不公平问题依然严重,部门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十分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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