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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3-12-24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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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自有资本少,承受风险能力弱。按照国际金融惯例,银行的自有资本必须占其全部资产的8%,而我国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例往往达不到此要求。即使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比例要求。相对一般工商企业资本的占比也仍低得多。这是因为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中介机构,它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无需占压大量的资金就能正常经营运转。银行利润来源于各种生息资产的收益与各种存款及负债的利息支出和银行管理费用总和之差额。因此,银行只能依靠较多的负债来支持资金运用,保持较高的财务杠杆比例,获得社会平均的资本利润率。同时,由于银行经营的特殊性比一般工商企业更容易取得社会的信用,具有较强的吸收负债能力。正是由于银行的财务杠杆比例较高,其风险承受能力就较弱,经不起较大的损失.稍有经营不慎就会发生亏损,乃至把自有资本耗尽,面临倒闭,造成社会震荡。所以,为保证银行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充分注意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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