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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模式 [打印本页]

作者: 旧城    时间: 2014-1-21 10:21
标题: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模式

  世界各国因具体国情的不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有着不同的模式。依据监管机构的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1)政府直接管理。

  政府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还包括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如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的一个部或专门委员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例如,英国的卫生社会保障局为全国的最高管理机构,各地设置国民保障局,在县设有国民保障办事处。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既是一个公职部门,又是一个金融单位,由国家机关和财政部门给予监管。国家机关的监管内容包括对该机构的活动及其结果提出定期的观察报告,就某个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财政部门的监管内容包括对储备基金的管理,通过查帐查钱对地方财政实施检查,了解有无非正常状况。

  (2)政府间接管理。

  政府负责社会保障的立法和监督,公法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即监督和具体的业务管理分开。公法机构是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具有自治性的公共团体,一般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组成各种社会保障委员会或基金会,下设办事机构。委员会一般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其正常业务,但有权对他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行政府间接管理的国家,法律对于社会保障基金运用一般只规定一些指导性条文,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规定则较详细。有些国家不只是规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还要求成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由财政部部长、社会保障署署长、劳动部部长等人组成的基金委员会管理。

  (3)民营化管理。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高度专业化的私营公司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这些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AEPS)。在这种模式下,各国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严格的监管,尽管各国立法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大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一是关于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关系的规定。如智利是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民营化改革的典型国家,该国设有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SAFP),其主要职能是: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章程和存续;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基金资本和储备的最低下限;对智利养老保险体制运作的改革提出法律和管理上的建议;对有关养老保险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解释;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强制性的一般规则;征收罚款,强迫基金管理公司停止营运。

  (4)混合管理。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则,如供款率的高低、发放养老金的条件等,向社会成员提供优先选择性的服务产品,即服务产品相对比较简单,但人们又可以有一定范围选择;资金统一征集完成后,根据一定投资组合的要求,委托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多个经营投资机构(包括国有的或民营的),由其负责投资和提供回报;投资回报及其支出安排仍由上述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掌握,并负责保障基金的发放。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相对集中分权式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权利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政事分权、统帐分权、资产负债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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