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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舌头    时间: 2014-1-15 10:23
标题: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之本,资金的管理构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从资金筹集到储存,再到待遇给付,都需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主要分为三部分: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保值增值。这里筹集是基础,使用是目的,保值增值是解决资金在未来遭遇贬值风险时,确保实际支付能力不降低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管理和保证上述目标较好的实现,社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社保资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使用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资金问题的发生。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人手,加大对资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资金的,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2)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资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这种资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大量资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资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可考虑适当提高资金投资比例,如增大国债购买量等,积极探索和挖掘新的投资渠道。

  (3)监管原则。

  各级政府应着力构建“自管、上管、社管”的全方位社保资金监督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一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内部控制制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二是财政、审计和社保资金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经办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堵塞漏洞,依法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资金运作行为;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公开内务,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完整。

  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劳动者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制建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资金等。社会保险资金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和“保命钱”,必须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5)“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在坚持社保资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强化资金征缴力度,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视具体原因,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给予适当照顾。同时要强化归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增加资金积累,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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