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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生更改、取消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7 14:56
标题: 考生更改、取消的规定
   请考生务必在原定考试日的5个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不包括预约考试日当天)提出更改或取消考试申请。不需更改费。请注意,更改后的考试日期必须在授权信中标明的有效期内(通常为120天)。超过此时间的取消或缺考,考生必须与ICMA联系重新注册,并且重新付考试费。正常时间内的取消注意:

   请考生务必在预约考试日5个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不包括预约考试日当天)与注册中心联系注册事宜。提交报名表后,如果在预约考试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确认函,请与注册中心联系确认是否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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