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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不得向小微企收资金管理费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9-21 11:21
标题: 银行不得向小微企收资金管理费
    近日,银监会珠海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内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涉及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服务产品创新、强化联动差别监管及加强监管服务与协作的多条政策,促进本地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与可持续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

    本地小微企业获取金融服务成本有望继续降低,而金融服务定价体系为此将实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据新政内容,银行机构要探索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切实规范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除银团贷款外,银行机构严禁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并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将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新政明确,将重点加大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放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行业选择上,珠海将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珠海已探索建立了“银行+商会+企业”、“银行+园区+企业”、“银行+农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截至今年7月底,本地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40.93亿元,比年初增长23.19%;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48.78亿元,比年初增长16.17%,增幅高出同期贷款平均增速2.95%。

    将制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免责条款

    为持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银行机构的指标考核权重,将从传统单纯按“业务金额”考核向结合“业务笔数”双重考核转变。

    据新政“完善考核体系”条款,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业务特点,建立独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经营单位和业务人员“做小做微”。珠海银监特别提出,将完善问责机制,制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免责条款,在尽职合规守法前提下,适当减轻或免于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相关责任。同时珠海将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法人银行机构需要明确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法人银行机构积极申请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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