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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券商高管未勤勉尽责或止付绩效年薪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9-20 15:35
标题: 券商高管未勤勉尽责或止付绩效年薪
    前不久,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高管薪酬制度的完善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根据意见稿,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如未勤勉尽责或止付绩效年薪。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高管薪酬递延支付在业内已是通行的做法,但是这项政策将会给各家公司一个统一的参照准则,同时对于一些薪酬激励机制比较激进的券商来说也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另外,国外投行在薪酬决策、结构设计、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一些思路和实践,也值得我们借鉴。

   “亲,先验收,后付款哦”,常逛淘宝网的人们对这句话并不陌生。这是网购过程中,卖家对买家的承诺。而同时,买家也需要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放于卖家,从而完成交易。

    前不久,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券商高管薪酬延付”与上述的“支付宝模式”就有相似之处,在网购过程中,买家认为货物不符合“产品描述”或存在质量问题等,都可以申请退款。对于券商高管来说,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发现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公司应止付相应期限内未发放部分。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董事会、股东会、客户管理等多方面提出了要求。不过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是对高管薪酬制度的完善。证监会要求,“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如果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德勤中国高管薪酬研究中心首席顾问王允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高管薪酬递延支付在行业内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但是可能在方案细节上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缺乏规范性。比如递延的门槛、递延的时间安排、止付的规定、薪酬披露、备案管理等等这些,这些要素以前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家公司按照自己的公司的情况去做。现在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把上述一些大的要素做了详细的规定,让各家公司有了一个准则去参照,这是证券行业高管薪酬走向规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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