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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港监会:就安永未提交会计记录展开法律程序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29 09:58
标题: 港监会:就安永未提交会计记录展开法律程序
    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未有交出指明的会计记录一事,香港证监会在香港原讼法庭对安永展开法律程序。

    该有关记录与安永担任标准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标准水务)的申报会计师及核数师期间的工作相关。

    2009年11月9日,标准水务向香港交易所申请上市。隔年3月,安永突然通知港交所称,因发现标准水务所提供的文件内容前后矛盾,因此已辞任该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及核数师。标准水务随后撤回上市申请。

    香港证监会向安永发出正式通告,要求安永交出有关标准水务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会计文件,但安永没有遵从此要求,声称未持有该等记录,并指受委聘的工作由其内地合营伙伴安永华明执行,相关记录亦由安永华明在内地持有。

    其后,安永就没有遵从证监会要求一事解释称,碍于中国法律的限制,无法交出有关文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0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会计记录(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在中国法例下可能属于国家机密,而所有香港会计师将任何会计记录交予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前,都必须征得内地相关部门的同意,即使有关记录存放于香港亦然。

    香港证监会于是透过有关调查事宜的常设互助安排,寻求内地相关部门协助。不过,安永华明并没有按内地相关部门要求交出有关记录。

    香港证监会指出,任何申请在港上市的私人公司的会计及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可被直接交予香港证监会,或根据常设合作安排经由内地相关部门交出,这安排尤其适用于证监会就怀疑失当行为进行调查的情况。

    香港证监会现就此案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5条。该条文赋权原讼法庭就安永不遵从香港证监会的要求交出该等记录的情况,进行查讯。如法庭相信安永是在没有合理辩解下不遵从香港证监会的要求,便可命令安永遵从有关要求。

    香港证监会提起此法律程序前,曾就取览该等记录咨询内地相关部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将继续就这事宜与内地相关部门紧密合作。

    根据标准水务网站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城市综合环境治理项目一站式解决方案服务商,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环境建设服务、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以及固体废物处理特许经营服务。标准水务曾参与的水务项目及固体废物处理项目达200余个。2010年,公司与甲子基金、建银国际成为投资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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