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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特征:A.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B.企业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C.企业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定是债券性质的投资。
注意:首先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初始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主要包括:
a.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b.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c.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d.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e.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主要有:
a.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b.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c.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d.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注意: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a.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b.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c.其他情况。
④重分类
企业按取得的金融资产特征以及投资意图进行投资分类以后,还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在企业违背初衷,出售或重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且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惩罚条款: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未来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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