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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仍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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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5:1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方税务局已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取得投资收益后再纳税。各地方税务局设定的具体标准是对普通合伙人(GP)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限合伙人所有收入征收20%。

倘若上述新税法实施将可能与已实施的地方版税制冲突,造成重复征税。此前,上海个别地区税务部门按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溢价部分,向合伙制PE基金公司股东与公司创始人征收25%所得税。也因当时无法可依,而不了了之。

另一个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此前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PE到来,在落实新政过程中,原有各地已推出的PE优惠税率及减免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目前,地税部门的做法是“等待”,正恰上一年集中缴税期,多数地税向需缴税企业下发通知暂缓对部分企业涉及PE缴税溢价部分,但需按新税率增缴非常明确。

据此,获益源头将补足差额无可避免。以目前PE税收较为集中的新疆为例,PE可享受减免2年或3年减半的五年税收优惠,致使形成“PE西迁潮”。“新税制落实后,该地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仍可能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一旦分红等利益逐级分配到非新疆的主体,即最终获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以该最终获益人所在地区的税制标准补齐差额。”上述税务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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