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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审批控制失效。中信泰富2008年10月20日宣布,由于发生了上述外汇风险事件,集团财务董事张立宪和财务总监周志贤已辞去董事职务,10月20日起生效。莫伟龙于同日起获委任为集团财务董事。荣智健表示,上述合约的操作者对潜在的最大风险没有正确评估,相关责任人亦没有遵守公司的对冲保值规定,在交易前甚至没得到公司主席的授权。此外,持有中信泰富29%股权的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同意为其安排15亿美元备用信贷,利息和抵押品方面按一般商业条件进行。
信息披露的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信息披露制度对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投资者利益等存在缺陷,发现问题6个星期之后才对外公布,做法令人惊讶,显示出其内部监管存在漏洞,并且质疑中信泰富实际负责公司财务的并非是已经辞职的张立宪和周志贤,而是公司主席荣智健的女儿荣明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准确、及时、全面,其中"及时"最难做到。他分析说,中信泰富所做炒汇行为和其主业不同,属于非正常交易。既然是从事外汇期货,就要锁定风险,签订合约之初就要发布公告,说明"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在澳元下跌时,公司应该止损,已造成的亏损算也能够算出来。正是由于中信泰富迟迟不公布亏损,才遭到投资者指责。
而内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更是常见。他分析说,杭萧钢构曾经将公司将要签订的一份天价订单提前泄密,受到处罚,这是比较例外的事,更多的上市公司则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将生米煮成熟饭了,才向投资者通报一声".在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每年处罚的信息披露问题中,一多半都是由于不及时。
风险管理没有集中。标普分析师认为:"中信泰富的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问题严重,未来发展战略也需要重新检讨;而风险管理没有集中,也是中信集团乃至多数中资企业一直以来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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