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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截留挪用国债资金;二是虚报多报,获取资金,挪作它用;三是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资金;四是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财政部门介入项目选报等前期工作滞后。在实际工作中,均是由计委筛选审定项目,财政部门尤其是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参与,直到资金下来才知道情况,这样难以体现财政对投资的分配职能和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对后期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麻烦。
2.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项目的实施基本上是成立临时指挥部和项目办公室,人员从部门选派,责任人一般由市、县级政府领导担任,项目完成后就被撤销,其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了使用资金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难以落实配套资金,使项目难以按进度和设计全面完成。项目实施中应当执行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等,不但没有执行到位,甚至从项目资金中多征、多收,使项目资金变成地方收入。
4.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部分项目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部分单位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或者临时抽调财会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法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和管理;还有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开支混乱,随意性大。
5.拨款渠道多,财政难以全面实施监管。在资金拨付渠道上,有的通过地方财政,但有的则是通过中央主管部门直接提供,资金直接到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如水利、交通、粮库、电网等行业国债资金,给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报送报表带来一定的困难。
6.对项目监管不严。对于项目的招标、投标,财政、计委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工程的预决算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也未能进行跟踪监督,难以做到按进度拨款,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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