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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其实质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问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关系。
(一)管理权限的划分
政府非税收入大都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所以在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中,如何划分预算管理权限主要取决于这种公共产品(服务)的受益范围。如果该公共产品(服务)的受益范围是全国,那么就由中央政府提供,如果受益范围是地方,就由地方政府提供。同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的划分还必须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划分管理权限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凡属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凡属地方的管理权限,一定要下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根据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管理办法。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涉及省级与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规定;涉及部门、单位之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中央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二)收入归属的划分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中央固定收入
主要包括中央机关及其他组织或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及中央驻地方的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我国海关、商检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
2.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
该类项目较多,构成复杂,分配形式多样,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分成比例。如,罚没收入中,我国海关、外汇、铁道部门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50%上缴省财政等等。
3.地方固定收入
这是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如交通、教育、城建、卫生、公安、工商、农业、林业等部门取得的行政事业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
(三)征收体制的划分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固定的非税收入,由地方各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收入缴人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中央固定收入,可以由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委托各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入库后直接缴人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由各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征收入库后,按照分成比例分别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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