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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人企业或小型私营企业,所有者往往就是经营者,财务收支完全是由自己决定,显然财务监督是不存在的。而在一个有很多且分布很广甚至有海外投资单位或项目的企业,或者一个有多层次管理层和多元化经营的较大规模企业,或者一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下的企业集团中,所有者无力也根本无法事必躬者亲地实施经营与管理,这就须聘用一些专业人员或懂行的专家负责企业全面或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些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切实地对所有者负责,并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正常高效运转,所有者除了规定事后考核业绩指标外,还要在组织上和机制上采取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制约的措施,顺应这种要求,财务总监制度无疑代表所有者并分担起本应属于所有者所拥有的部分管理与监督权力和职责,是所有者职能的传递或延伸。
其实,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直接动机并非来自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在企业组织规模和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和复杂的局面下财务监管滞后所带来的压力和问题。许多企业家从对财务失控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惑中,从企业管理的亲身实践经历中,从与同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西方企业管理制度的认识中,主动或被动地考虑更新和完善财务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财务总监制度顺应了企业家对整个企业有序、有效的财务监管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应该说也是一个来自实践的客观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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