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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中国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目前正在执行的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就下述两个条款做了调整:第一,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第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单纯从这两个条款的字面上看,民间资本股权比例的进一步放宽,这似乎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进入限制的放松。然而由于国内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然,从实际的运行上看,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主导权仍然属于主发起行。而国内现行的金融行业高管任命制度,实际上从公司治理结构上已经确认了其更多地对上级行政主管单位负责,而不是对董事会负责。
这恰恰是隐藏在国内金融行业最大的困扰。对此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林采宜一针见血地指出,“产业开放的真实意义在于鼓励不同的投资主体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发起、并购或其他方式组建自主经营的企业,进入开放产业的相应市场,自由竞争,在这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是关键。言及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应该是指民间资本不但可以参股、控股金融机构,而且可以主导金融的经营管理权,通过现代企业治理机制遴选、任免该金融机构的高管,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反观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且不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即便是‘民间资本占比为54%’的地方银行,其主要高管绝大部分也是由当地政府委派。整个治理机制则带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与其在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严重不匹配。所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如果仍然停留在股权比例上做文章,没有本质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机构并不等于开放金融业。”
换言之,对于金融领域的开放,目前最大的挑战还不是深圳前海、温州等大举向民资开放,而是其以股权多元化为表征、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负责制)为依托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的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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