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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的引导资金。而引导资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引导资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政府部门不干预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主题行驶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责任。见了引导资金项目遴选、风险防范和利用激励机制。引导资金在条件成熟时及时退出,本金和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及支付收益奖励后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逐步形成“投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使用机制。
管理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核准投资事项,审议收益分配、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受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规范受托资产管理行为,建立受托资产运营管理和决策体系。履行对受托资产的运营监管职责,加强对已投企业运营监管,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驶股东权利。
资金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需在主管部门制定的托管银行开设引导资金托管专户,由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3家签订协议,托管银行接到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引导资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托管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经费,不超过受托管理引导资金的3%,另一部分是效益奖励,不超过总投资收益的20%。
资金退出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企业回购、内部股东受让、向其他投资人场外转让、证券市场减持等形式实现退出。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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