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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扶持、培育一批内控领域的本土高端专业技术公司,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
二是建议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转变理念,从“财务报告的内控”逐步过度至“基于企业价值的内控”。
三是强化内控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避免内控评价流于形式。
四是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内控的法制建设,并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强化对隐瞒内控缺陷、虚假披露内控有效性的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
五是根据内控水平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对于内控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开通行政许可的绿色通道,比如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股权激励等事项上优先考虑。而对于内控水平较差的上市公司,则重点监管。
六是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将内控咨询或评价与内控审计业务捆绑,避免内控审计流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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