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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晰问责情形。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的6种情形,即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的;因绩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不按规定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的5种情形,即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评估分值或等次的;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是明确问责方式。《办法》规定,对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政策调校、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予以运用。
四是突出奖惩激励。对年度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给予通报表扬、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的奖励;连续3年以上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的处理;连续两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对连续3年以上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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