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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集团的附属金融机构,许多财务公司逐渐成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一方面集中资金,承担资金管理和调配的职能,另一方面为企业集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按照银监会规定,我国财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提供担保、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从事同业拆借等。
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为成员单位产品提供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银监会同时设置了业务“禁区”: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收付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按照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岩玲的概括,财务公司具有以下四大职能:一、发挥资金结算功能,降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成本;二、发挥资金管理功能,提升企业集团资金管控水平;三、发挥资金融通功能,促进企业集团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四、发挥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企业集团资金运作效益,帮助企业集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刘植向本报记者表示,有限的服务对象是其区别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然而,由于财务公司对于集团企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明显,故而往往被集团企业赋予更多管理上的职能,也就是财务公司所获得的集团企业内部职能。
随着财务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集团企业倾向于将更大的集团内经济资源管理权和调配权交由财务公司行使,除基本的法定业务或服务外,还将诸如年金管理、债券发行、组建贷款银团、战略投资者引入等职能赋予财务公司,扩张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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