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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
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概念重新加以界定,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增加了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发生因追加投资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并规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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