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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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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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