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近日回复了银监会法规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函,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这为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财政部也在复函中建议,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按照财政部的复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与受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除前述情况外,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受托行应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监会于今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有类似的条款。除提出将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外,还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该份复函实际上明确了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给客户的款项计入贷款项,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尤其是在同业代付业务飞速发展的情况下,该做法将有利于防范同业代付相关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