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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紫鑫药业发布了一份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在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信息中,这样一则毫不起眼、例行公事般的公告,无法引起任何人的注意。然而,凡事都有例外。两个月前因违法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却被称“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安然无恙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续聘公告中。这样的公告,就成了贻笑大方的乌龙事件,也再一次将公司和其审计机构的问题引出,摆在舆论面前。
2011年8月,多家媒体对紫鑫药业涉嫌财务造假等信息连续报道。同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公告称于2011年10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这一严肃的法律行动,似乎将之前媒体的报道得到一种初步的印证。紫鑫药业10月24日对媒体报道做出回应,当日复牌后,连续多日跌停,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如果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确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要求紫鑫药业以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目前来看,在2011年8月16日之前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在之后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最有可能符合条件,但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均需耐心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论。”长期从事股民维权法律事务的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许峰告诉记者。同时许峰律师认为,如果紫鑫药业最终被认定中准所所审计过的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将中准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没有任何障碍,而且鉴于中注协已经有相关文件,中准所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
相关律师同时也称,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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