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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公司股权集中持有、集团成员起重要作用、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资本流通性较弱等,是典型的内部监控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德国公司,一般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度,设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在日本公司,公司法人间相互持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公司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其监事会权利不如德国公司监事会,只有监督权,没有决策权。所以债权型公司治理模式中,执行董事、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双重核心,产权理论和共同治理是其内部审计机制确立的理论依据,如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1988)根据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债务治理的概念。
(一)内部申计目标及其实现
债权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内部审计目标也包括财务审计目标和管理审计目标两个方面。总的来说,由于债权型治理模式属于内部监控型,公司监督者从事监控的目标在于监督经营者是否谋取私人利益,所以其内部审计目标在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员工利益,促进科学决策、效率经营、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从财务审计来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在财务审计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履行其监督职责,建立审计委员会,以财务决策、财务报告、战略审计为主要职能,对资金调度、投资、盈余管理等进行检查,防范财务风险。建立财务监事委派制度,由财会专业人员、审计人员担任监事,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力,以保证其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开展的财务审计是代表股东为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治理性质的审计,具体通过监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实现财务审计目标。监事审计属于公司内部审计的一种特殊形式,审计内容涉及财务活动、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等。在实践中,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可能由高层经理领导,也可能由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的不同模式在审计目的、审计职能定位方面有区别。经理层领导内部审计是为经理层履行责任服务;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时,主要致力于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对财务报告及其过程进行审计,为有效治理提供支持(程新生,2006)。
在管理审计目标上,债权型治理模式由监事会或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内部控制测试。以章程形式明确规定实施测试的权力和范围,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及时了解公司经营风险和控制风险,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和交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管理审计的目的是解决经营管理能力问题。监事会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促使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地开展经营审计,对内部审计绩效予以评价、考核。
(二)内部审计组织形式
债权型治理模式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可以德国为例来说明。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账薄、文件和财产物品;也可以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任务而委托专家”。《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0)规定:“监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处理公司内部会计、判断经营风险以及判断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审计费用等。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在挑选审计人员之前,必须获取有关审计人员与其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的专业、财务和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进行审计关系的说明”。由此可以看出,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权型治理模式中,由监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事务,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有利于确保内部审计不受公司经营者的干预,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公司经营的监控作用。
(三)内部审计信息传递
在债权型治理模式中,监事会处于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地位。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需要真实、及时、全面、有效的审计信息,所以监事会应该获得审计信息权,这才有利于监事会提高监督能力。在内部审计信息传递过程中,由监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向监事会提交审计信息,再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审计信息,以保证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时,在德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为避免信息只传递给经理层可能导致重要审计信息被阻断,确保不同层次治理主体了解公司最新状况,审计信息应在股东会、监事会、经营者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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