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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1999年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用来注册商标。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香”表示原料和成 份的组成和数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同“五香粉”一样,“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予以注册。
国家商标局认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王守义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着性。永兴调味品厂再次提出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十三香”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03年第1264号):“将‘十三香’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明确依据”,“‘王定义’和‘十三香’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调味品的标志,‘十三香’商标理应予以注册。”
后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商标可以注册。2004年4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
这意味着全国有几千家生产“十三香”的企业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十三香”标识。
我国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权利。被他人使用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而且当他人抢先注册后,还可能面临着企业将不能继续使用商标或标识的风险。该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不仅使企业投入的各种品牌建设付之东流,而且企业重新树立品牌需要大量的费用投入。因此,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法律风险属于企业的高风险。
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不少行业都有本行业通行的一些说法,而这些说法从商标注册角度看并不属于通用名称。企业在使用某些名称时,特别是已经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名称作为标识,应当仔细甄别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商标。误认标识为不能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将贻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而且这种误认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者属于隐性法律风险,在实际产生法律危机之前很难重新识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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