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博白检察院结合强农惠民资金管理使用专项预防工作,派干警到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进行回访,并与干部职工一起座谈、交流。
2011年3月间,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工作人员王某,受委派在参加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伙同其他验收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12个乡镇的110个猪场或者养殖场经营者的好处费共19万余元进行私分,并个人分得2.15万元。博白检察院查办了此案件,2012年王某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同步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存在管理上监督不严、个别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等薄弱环节。3月下旬,博白检察院及时向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发生检察建议,提出了整改意见。
在回访座谈会上,检察干警首先分析了王某受贿案产生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认为下乡验收项目建设工作辛苦,收点钱作为加班费、误餐费支出也不为过,老板也愿意,没有意识到属于受贿行为;单位对派出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干部职工管理欠到位,没有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予以有效监督。同时,检察干警针对干部职工提出在履责过程中,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就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从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逐一讲解,并结合实际案例予以注释。最后,就如何加强强农惠民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能源建设项目质量,使广大农民得到实惠,防范此类的行为再发生,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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