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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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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算与决算监督
预算与决算监督,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立法机关对其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社会新闻媒介在内的各监督主体对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和决算所进行的监督。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权力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尤其是这二者结合起来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效果最佳。
根据我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立法机关对预算、决算的监督职权主要是立法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初步审查权、组织调查权、询问质询权、要求备案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落实有关预算决议情况权、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权等。
行政监督方面,应当指出的是,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方面,主要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的情况。此外,各级政府的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有权实施审计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预算管理工作虽在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方面以及在实施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现行预算管理和监督体制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办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需要以及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缺乏必要的透明度,预算编制时问太迟,预算分配权比较分散,预算执行不够严肃,预算约束力比较弱等,都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人大审查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实际上依法加大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迄今已有20多个省市都相继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地方性《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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