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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我国各级人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界定了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在预算事务中的权责,但是长期以来,权力机构的预算地位较行政机构来说,是弱化的。由于预算要求弱化及预算中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权力机构没有办法发挥最终决定作用。多年来,立法机关在预算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不过是“橡皮图章”的作用。要想推行绩效预算,加强政府对权力机关委托责任的负责程度,必须加强其地位和作用。
2.持续推进预算相关改革,加强政府对下属部门和单位的控制能力,并逐步转到绩效目标要求上。我国开展的一系列预算相关改革,包括集中预算分配权、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政府采购等措施,加强了政府财政部门对所属部门和单位财政信息的掌控能力,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下面仍应加深改革,逐步推进改变政府会计制度、完善政府财政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改革。要逐步做到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对称与完全。对一些信息披露情况和习惯良好的,政府应逐步转移到对绩效目标的要求。
3.逐步构建完善的政府绩效预算体系,形成不同层面的绩效预算制度。我国现行的绩效评价,作为绩效预算基础,已经拓展到项目评价、部门评价,此类评价是从上至下推行的,是政府自身展开的对自身的评价,中间缺乏权力机构希望看到政府绩效的评价层次,在缺乏权力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强力约束情况,此类评价的作用必须审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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