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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公众—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共财政是社会公众将公众资金委托为政府为自己谋取公共福利的资金使用活动,该活动具有收入的公共赞同性(非赞同毋纳税)、支出过程的公共决定性及投向的公共服务性。整个活动体现出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绩效预算以前,这种委托代理是不健全的。委托人在将公共资金委托给政府以后只是或只能关心到政府有否将资金投向公众关心的领域及是否足额投入;政府在投入资金以后,是否获取合意结果,自身也不关心,而且由于公众和政府在资金使用上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众难以采取措施确保政府代理的高效率及自己获得合意结果。因此形成的对政府控制模式仅是投入控制。
绩效预算的实施确保了在预算分配使用之前,公众预先得知政府运行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加上政府事后就事前计划和目标达成情况作明文披露,此种安排成功地解决了双方的信息问题。通过此项安排推动了公众的委托目标和政府的代理目标明晰化,且政府(政治家组织)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将精力集中于计划和目标的努力实现。
2.完善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是通过其组成体系内的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完成的,其中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是本级政府的领导人及各部门领导(在部门预算下部门领导直接对本部门预算负责),其他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在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展开工作,在这一层面又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和部门将承担的公共责任委托给各预算执行单位。绩效预算以前,政府对各执行单位立足于合规性控制,但受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单位预算最大化的动机,监管资源花费较大且成效不高。
绩效预算的实施成功地将执行单位的预算最大化动机和政府的动机保持一致,各执行单位要想获得最大的预算额度,必须很好完成政府和部门交给的任务方可。通过此种安排,有效地激励了各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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