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行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就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检查评审的活动,检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制度办事,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要查明制度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认真贯彻执行;要查明这些控制环节和控制点是否真正发挥了控制作用。如果有章不依或执行不严,虽然内部控制建立得很完善,也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 实施符合性测试要根据不同业务环节确定抽查数量,要掌握“执行的业务次数越多、涉及的范围越大,需要抽查的样本就越多”的原则。符合性测试通常只抽查一部分业务,确定符合性测试数量要根据控制执行的频率而定,业务发生的数量越多,抽查数量就要相应增加。选取样本常见有判断抽样、分层抽样、整批抽样、系统抽样以及随机抽样,可以根据实际任选;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控制情况;往来账款的控制情况;购销业务的控制情况;成本费用的控制情况;基金、公积金提存和使用的控制情况;日常会计业务的控制情况。 4、分析评价,提出内部控制测评结果。 符合性测试后,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审计人员应将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控制弱点逐条整理,针对经济业务的的失控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价。如果关键控制点失去控制,说明控制系统失去了控制,需要加强实质性测试;如果部分能按控制制度执行,只有少数控制点失控,则应指明哪些方面的内部控制可以信赖,并对不能执行制度部分提出改进建议。能严格按内部控制制度办事的,说明内部控制有效,可转入以抽样审计为主的实质性测试。 |
2、进行初步评价。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经过分析后,进行初步评价。此阶段主要是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审计人员首先要检查单位各项内部控制,针对其控制点尤其是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和评价,以确认该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进而制订详细的审计方案。评价内部控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主要看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二是牵制性原则。任何一笔经济业务,从发生到完成,都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员包办到底;三是责任性原则。明确分工负责,避免越权或推诿;四是标准化原则。建立内部控制要遵循业务程序标准化;五是效益性原则。要用最少的控制投入,达到最理想的控制要求。 2)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审计人员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的评价结果,如决定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内部控制,就必须对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测试,确定每项具体控制程序是否执行和执行是否有效。主要看各项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授权,制度是否严密,管理人员素质是否胜任控制工作。 3)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主要看业务部门分工是否恰当,控制点设置是否合理。 审计人员进行初步评价后,应当评估控制风险,对是否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依赖的程度作出决策。评估控制风险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分析可能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和活动领域,并考察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2)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3)确定控制风险水平。 在评估控制风险后审计人员可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以及依赖的程度。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可直接对被审计进行实质性测试。此外,对规模不大业务单一的单位,其内部控制测评要简化测评程序,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经过分析后,直接转入实质性测试和评价。 |
B.项目进度监测机构。项目筛选机构将项闷划分为一些子项目,放人到“子项目集”后,子项目的具体合作过程则由项目进度监测机构负责。项目进度监测机构根据划分好的子项目选择联盟伙伴进行合作并监测子项目的完成。在项目完成后,对子项目进行评价以考虑是否进一步与合作方进行类似项目的合作。对项目带来的直接利益评价,可用利润、销售收益或生产的单位数量等标准的财务与效率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评价;而对项目带来的间接利益评价,则可用高风险的市场渗透、新市场研究,学习新技术、开发新技术,克服政治和贸易壁垒,扩大市场知名度或支持其它竞争策略等标准来进行评价。 通过项目进度监测机构保证了基于项目的合作顺利完成。然而,与联盟伙伴的合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项目带来的利益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则可考虑不再与该联盟伙伴进行类似的项目合作,而选择“伙伴集”中其它联盟伙伴或者从外部企业中重新遴选合作对象。如果项目带来的利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则可考虑选择类似的项目继续合作。 C.利益分配机构。战略联盟往往因利益而形成,也常常因利益而解体。对联盟各方来说,结成战略联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而如何制定战略联盟各方的利益分配方案也就成为联盟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利益分配机构的责任重大,要考虑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及保证项目完成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为进一步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基础。在实行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时,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互惠互利原则。每个成员企业的根本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以避免挫伤成员企业加入联盟合作的积极性; 二是利益分配合理化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利益分配结构,使每个成员企业付出的努力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是风险、利益均衡原则。联盟中承担较大风险的企业应相应分配到较多的利益; 四是绩效递增原则。应努力保障每个联盟成员企业获得的绩效不低于未参与战略联盟情况下的绩效并有较大幅度的递增。 (3)联盟协调机构 联盟协调机构主要通过控制机制、信任机制和学习机制支持伙伴监测机构和项目进度监测机构更好地运作。其中,控制机制旨在建立对合作过程的监测、纠偏;信任机制旨在建立彼此的承诺并防范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学习机制旨在建立合作伙伴隐性知识的共享并用于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通过三大机制的互相补充、协同作用。不断提升联盟各方的合作信心及意愿,并通过信任机制加强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信赖关系,拆除联盟企业间的知识保护屏障,有利于创造成员间真诚交换信息及共享知识的学习机制,进而大大增强联盟各方的学习能力,为企业合作研发和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从而提升联盟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因此,信任机制和学习机制的协同运作能够减少冲突和矛盾,达成共识和互动,从而降低控制的难度,提高控制机制的运作效率和纠偏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