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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应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和合法性审查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10 10:51
标题: 银行应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和合法性审查
     对于承办本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来说,这起北京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毫无先例可循。更复杂的是,不同于外地曾经出现过的以“空壳公司”形式来运作的地下钱庄,北京的所谓地下钱庄,全都有实体单位,现金流转较为隐蔽,这就给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自去年12月立案以来,办案检察官李满山带着他的书记员,开始了极为枯燥而漫长的账目梳理工作。

    “这是我办案7年来,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子。”李满山说,“点多面广、资金性质复杂是这起案件的一大特点。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取证过程中,多数现金需求方对说明现金的需求目的不予配合,所以我们只能倒着从嫌疑人的账目里一条一条往回查。”

    半年的时间,6000多笔账目、1000多张支票,42名犯罪嫌疑人,5亿元的涉案金额,李满山带着书记员两个人对此进行了逐一梳理,其间两次退补侦查,跑遍了15家银行,对银行所提供的20张数据光盘进行逐一查找。最后,“庄主”与现金需求方的每一笔账目流转都清晰地显露出来。

    应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管理

    “这种案件的发生具有特定的领域,类似像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李满山说。

    李满山介绍,作为现金需求方的这些客户,之所以选择绕开银行,通过地下钱庄从自己的公户大规模套取现金,是因为他们提取现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他们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以及税务机关的监管,达到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可能涉嫌逃避纳税义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例,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缴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而通过地下钱庄换回现金,自然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李满山说。

    李满山认为,银行监管不到位也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还不全面,不能实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注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对网银转账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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