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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退市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9 14:50
标题: 完善退市制度
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一是加大退市力度,二是建立退市配套机制。

加大退市力度方面,一是增加了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在建立退市配套机制方面,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新旧《上市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也就是“新老划断”问题。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上证所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第二种是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受理,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直接终止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上市规则》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本次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的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此次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对于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出台了严格且具体的时间限定,提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且明确规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深圳一名任职超过5年的资深董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以前那些僵尸公司就是在补充材料这个环节玩名堂。这些公司往往并不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总是靠不断地补充材料拖延最终退市的时间,使得A股出现诸多停而不退的僵尸公司。停牌时间常常多达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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