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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金池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9 13:32
标题: 现金池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集团引入“现金池”后,纳入现金池框架的成员企业与企业集团之间必然会存在存贷款关系。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企业法人之间不允许直接的资金借贷,只能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融通资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目前的“现金池”业务就是基于委托贷款方式建立的。因此,引入“现金池”后,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都存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这必然涉及到各个法人实体的纳税问题,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或抵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尽快制定配套的金融法规和税收法规(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利于该业务的顺利开展。准备运用“现金池”的企业集团而言,应在降低的资金成本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权衡,对其利弊得失仔细斟酌。

  第二,“外币现金池”有它固有的复杂性,为满足跨国公司引入“外币现金池”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4年10月份正式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的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首先是在境内成员之间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资金的节约运作,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向境外的成员公司放款,这样就达到调节区域资金的功能。这一政策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起到直接的作用,对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将地区总部设立在我国大陆,以及增加、增强中资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跨国公司对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了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发展外汇结算制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必须进一步改革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

  第三,在“现金池”业务的具体操作中,许多细节问题的处理也将直接影响企业集团能否成功引入该业务。其一,成员企业在母公司账户下开设子账户,银行将给予子账户一定的透支额度,银行给予成员企业统一的透支额度还是区别对待?无论统一还是区别,该额度又如何确定?其二,子账户透支额度一经确定,银行如何确保母公司“现金池”不透支?银行是否也给予母公司“现金池”一定的透支额度,该额度又如何确定?这都是银企双方在引入现金池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的操作中,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必须做好成员企业的资金预算,其资金预算需要和实际情况要有较高的吻合度,否则难以和银行协定子账户的透支额度,在业务的开展中,企业的资金收支也难以和银行给予的额度相匹配而导致“现金池”业务在具体应用中产生障碍。对于银行而言,在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和企业能够成功运用现金池的前提下,需要对纳入现金池框架内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授信调查,要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以及和企业签署一系列有关透支额度和保证措施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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