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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7 13:31
标题: 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取得的各项经济发展成就,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快速壮大,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数据显示,我国信贷资产余额目前已突破60万亿元,同时我国信用债券市场余额也已经超过5万亿元。庞大的信贷资产和信用债产品,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挑战。

  7月3日,在信用缓释工具(CRM)上线一年多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对外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课题研究系列报告,报告是在总结国际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多年发展经验和最新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推动CRM市场发展而进行的思考与探索的成果结晶。就国内外信用衍生品发展现状,如何推动国内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本期财经热点对话特约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珺就此进行解读分析。

  主持人:尽管金融危机后各国对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存有诸多争议,但经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管理信用风险、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健康协调发展等信用衍生产品的核心经济价值,在金融危机后重新得到弘扬。国内CRM产品上线后,市场成员积极参与,市场运行平稳,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刘珺:与西方金融过度创新、衍生品泛滥不同,中国衍生品市场还很不发达,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和海外相比,中国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品种和金额还相对落后,与我国的经济实力不符,远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目前已有近70万亿元的信用债券和贷款,为信用衍生品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需求基础,即使仅有十分之一转化为信用衍生品,也是非常可观的。

  2010年10月29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经过对海外信用市场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并征求了境内主要银行的意见后,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业务指引》,目前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 Warrant,CRMW)两种产品。这种“结构简单、信息透明、严控杠杆、风险合理配置”的产品,被市场认定为世界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一项创新,改变了国内市场长期缺乏信用衍生品的局面,立即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欢迎和参与,CRM业务的上线,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化工具。

  应该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于正确引导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以法律文本为例: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外资银行一度主导了中国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和产品设计,我们必须按照西方的法律协议。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9年推出了《中国银行间市场衍生产品主协议》,又称NAFMII主协议,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法律协议文本的基础,成为中国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纲领性文件,不仅规范了我国衍生品市场,也在国际上赢得了尊重和话语权。目前,境内中外资银行在进行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前,都必须彼此签署NAFMII主协议。而且,NAFMII主协议并不仅仅局限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业务同样可以使用。

  主持人:面对国内日益庞大的融资规模,市场发展急需建立配套信用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市场化的工具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你认为合理运用信用衍生产品,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起到哪些方面的推动作用?

  刘珺:首先,合理运用信用衍生产品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取信用等级分类、授信额度限制等预防性的静态手段管理信用风险。由于信贷资产流动性低,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被动,银行在发现贷款出现信用风险损失苗头时,只能通过增加保证、要求提前还款等方式避免损失。而通过合理运用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能够在不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将信用风险剥离出来单独进行交易,有利于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控制;有利于推动银行从被动、静态和事前的管理方式,向主动、动态和事中的管理方式转变;有利于全面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合理运用信用衍生产品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利用效率。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较大的资本约束瓶颈,而目前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方式有限,资本补充难度较大。根据国际经验,信用衍生产品能够为商业银行开辟合规有效的资本金释放途径。在此背景下,利用信用衍生产品开辟银行资本金“节流”渠道,将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金的利用效率,推动商业银行形成集约化发展模式。

  第三,尽快建立信用衍生产品序列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规范发展中间业务,有效提升国际竞争力。随着金融深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求不断强化,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从传统的“资金提供人”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转变,通过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拓展中间业务比重,在各个产品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起涵盖利率、汇率和商品的金融衍生产品体系,而日益多元化的客户需求和竞争压力,则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完善产品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衍生产品序列。

  第四,合理运用信用衍生产品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产定价能力,是保障银行转型成功的必要条件。金融资产定价能力的提高,是商业银行成功转型并高效发展的前提。而定价能力的提升,除了要求银行内部拥有完善的定价模型之外,还需在外部建立起有效的资产交易流通市场。信用衍生产品剥离信用风险单独定价与交易的特性,解决了因基础资产流动性受限导致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缺乏的问题。活跃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可以有效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使市场信息更加公开,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更加清晰地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与判断,为商业银行提高资产定价能力提供了标杆和依据。

  最后,信用衍生品可以把大量缺乏流动性的信用资产市场化,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化的战略目标,也是中国金融市场逐步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

  主持人:CRM业务推出一年以来,市场成员积极参与,但由于监管机构尚未明确CRM的资本缓释功能,从而对商业银行运用CRM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监管部门对信用衍生品是什么样的态度呢?你认为如何进一步丰富和推动CRM产品创新和应用呢?

  刘珺:CRM是我国金融从业者参考传统信用违约互换(CDS)结构,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审慎推出的一款结构更加简单、风险控制和信息集中机制更加完备的信用衍生产品。CRM除具有传统CDS具备的所有要素外,还因为挂钩单一具体债务而具备了“穿透性”特点。同时CRM采用“2+N”的产品结构,可以根据监管需求灵活新增除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以外的其他N种产品类型,切实满足银监会相关规定要求。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及国内实践特征,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与指引文件,为国内商业银行科学管理资本、合理缓释资本计提提供了政策基础与操作指南。2012年6月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在完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明确了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在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缓释作用。

  但是,由于银监会在确定具有资本缓释功能的信用产品上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截至目前CRM尚未纳入银监会认可的具有资本缓释功能的信用产品范围内,因此对商业银行运用CRM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从目前《办法》的内容来看,监管机构已明确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包括CDS和TRS,因此,建议对CRM产品结构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拓展CRM的产品体系。即除了已经推出的CRMA和CRMW之外,后续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完善产品序列。建议在《CRM业务指引》框架下,研究推出符合政策导向的、挂钩参考主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品品种,丰富市场机构的选择。

  二是尽快完成标准文本的修订工作。目前,监管机构对于信用违约互换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其判定标准可能更多依靠对交易文本的审查。CRMA和CRMW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明确了参考债务的CDS产品特例,其区别仅仅在于交易文本中是否选择了严格盯住参考债务。因此,建议加快CRMA和CRMW的标准交易文本的修订统一工作,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

  同时,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涉及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商业银行将CRM业务的不同风险纳入各类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并将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分别纳入交易账户及银行账户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额度管理、交易存续期间动态监控、合格抵押品及保证金等风险缓释手段、授信后监控等环节予以明确规定,以全面落实监管要求,有效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定期重新梳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对部分流程进行细化修订。

  主持人:你说过,中国银行业同质化比较明显,在信用衍生品上,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需求和价值判断都趋于同向,因此,只有银行参与,才会限制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珺:对任何市场来说,参与者的多元化、交易目的的多样化、价值判断的区别化都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买卖双方的需求和判断不同。中国银行业同质化比较明显,在信用衍生品上,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需求和价值判断都趋于同向,因此,只有银行参与,才会限制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监管部门应考虑适当放宽信用衍生产品缓释资本的要求,承认CRM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资本缓释功能,允许商业银行在标准法下使用信用衍生工具缓释监管资本,并放开证券、基金、保险行业的准入,以推动我国金融体系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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