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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钢:房产证加名应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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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5 15:23
标题:
孙钢:房产证加名应征税吗?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认为,契税属于地方税,针对交易环节征收。由于相关法规不够严密,目前,对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他指出,对婚前房产产权证加名,并不属于交易行为,对其征收契税理由并不充分。
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孙钢指出,根据此条例,婚前购买房产如有赠予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但是上述条例说“应当征收“,并不代表一定要征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产权赠予,并无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征收契税的依据并不充分。
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把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加名视为一种交易行为,因而征收契税。这种做法虽然并不违法,但理由并不充分。
孙钢指出,房产证加名,一般是把该房产由一个人所有变成两个人所有,由一个人的独有变成两个家庭成员共有,这是家庭内部事务,并不属于交易行为。一般来说,不属于交易行为的征税依据是不够充分的。
他认为,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契税应当对交易环节征收。2004年,国税总局曾以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指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上述财产继承行为,一般体现在直系亲属之间。按上述文件,父子之间的继承可以免征契税。而房产证加名等夫妻之间的赠予行为,却要征收契税,是违背上述文件精神的,缺乏充分的理由。
孙钢称,虽然某些城市已对房产加名征收契税,但目前并无统一的征收标准。因此,尽管公众很关注,但真正征税的地方应不会很多。不少城市政府都在观望,希望国税总局能拟定更为明确的标准。
不过,他认为,房产证加名,不应征收契税。目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矛盾已很复杂,如再对房产证加名征税,只能使矛盾更为复杂。同时,由于现在房产价值比较高,属于很容易引起矛盾的财产。再另行征税,恐会激化家庭乃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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