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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管理律师的理念和价值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5 13:17
标题: 管理律师的理念和价值
       法律风险虽然是一个客观的风险,但在现实生活,尤其是现有的国情背景下和不完善的市场背景下,法律风险却是企业最后的风险,如果对导致最后的风险结果的风险的各种因素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势必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且,在最后的行为和结果上进行管理,显然对企业来说意义也不大。
  
  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首先从价值层面理清思路,无论是企业风险管理还是法律风险管理无非有四个层面。
  
  1、  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风险;
  
  2、  以法律手段管理风险,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3、  以法律人的思维和逻辑,帮助企业管理和控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4、  以法律人的精神和价值,帮助企业管理和控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显然,第一、二个层次是属于低层次的,是从形而下的角度,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帮助企业管理和控制风险。对此,显然管理顾问公司对此也许比律师更有发言权,起码律师没有足够的比较优势,也即竞争优势。而第三、第四个层次,却是法律人特有的,是别的职业或行业的人不具备的优势,而且现代社会的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技术和技巧层面的东西也仅仅是某种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信念和价值的手段和工具。如果一味沉湎于手段和工具势必会迷失方向,陷于“工程师情结”的泥潭不胡自拔。所以,律师在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起码以法律人的思维和逻辑为出发点,帮助企业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风险,以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打官司是典型的以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风险,所以对大量的、长期从事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来说,要想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有所作为,必须要在理念和思路上的调整和革新,才可能有新的突破和收获。在此,并不是说以法律手段管理法律风险没有价值和意义,而是进行管理领域不具备竞争优势,因而很难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服务份额,自然会因市场的冷漠而遭遇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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