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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5 09:00
标题: 完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建议
       其一,规定银行本票和支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应对银行本票和支票使用区域的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将支票和银行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修改为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确保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和规范其全国通用,同时建议增加对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的规范条款和要求。

  其二,对签章规定进行完善和修订。一是增加签章的形状、大小和错误签章的更改规定。为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建议对签章的形状和大小进行规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律为圆形或椭圆形,并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直径大小和边宽进行规定,以利于银行机构的操作。同时对错误签章的更改方法进行明确,对错误签章的可由原签章人在票据或结算凭证指定空白处进行重新签章并附说明,票据或结算凭证无空白处可重新签章的可由原签章人另附正确签章并进行说明,减少签章错误发生的退票行为。二是建议按《电子签名法》规定增加电子票据和电子支付的电子签名规定,适应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其三,增加电子支付的规范条款。为适应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需要,建议增加电子支付的规范性条款,对电子支付的种类、信息披露、电子支付的协议签定、电子支付的客户身份识别和确认、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的差错和纠纷处理、客户交易资料的保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电子支付服务机构和用户的权益,以促进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其四,按支付系统的业务品种规范支付结算方式。一是鉴于信汇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已不存在,建议取消信汇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二是电汇业务已通过支付系统直接支付清算,不再通过邮局,建议取消电汇邮局拍发电报的规定。三是建议按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种类将汇兑方式更改为贷记业务,将委托收款业务更改为借记业务,以适应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的需要。四是银行卡业务由于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建议银行卡业务不再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体现,可归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或条例进行单独规范。

  其五,增加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规定。为规范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代理行为,建议对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范围、代理方式、代理协议及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加强对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

  其六,修订支票填写的条款规定。为适应机打票据的需要,建议对支票的填写方式实行由手工使用炭素墨水、墨汁填写或机打方式银行均可受理。

  其七,增加支付结算统计报表报送的规定。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监督管理部门,应增加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支付报表报送的规定及未履行报送责任的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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