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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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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5 08:55
标题: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是财务报告,它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现在中美在财务报表上已经趋同,一般都需要做四张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但两国的财务报告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例如美国并不要求所有公司采用统一的一种报表格式,而是由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几种可选格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
美国10-K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我国的年度报告相似,但是其内容比我国规定更加完备和充分。从年报准则上看,美国年报准则更加具体,更重分析。比如,在年报中披露登记人的董事和经理时,美国要求披露董事身份、经理身份、重要雇员身份、从业经历、法律诉讼事项、审计委员会身份等,对于这些重要人员之间的关系,要做具体的说明。
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简称SFAS)”14号 “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后又陆续颁布了SFAS18号“企业的分部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表”,SFAS21号 “对非公开招股企业中止报告每股收益和分部信息”,SFAS24号“在其他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所列示的财务报表上报告分部信息”和SFAS30号披露主要客户的信息等,对SFAS14号做出了一系列补充和修订。在美国的招股说明书中,遵照《S-K》条例,应披露较为详尽的行业分部信息和地区分部信息。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其披露信息一般包括营业收人、利润、可辨认资产、资本支出、折旧费用、分部间营业收人、重要活动披露、交易定价基础、可报告分部最小规模检验等诸项内容。相比而言,我国对上述披露内容的要求较简单,财政部至今未就分部报告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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