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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跨国公司在华违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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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28 09:40
标题:
诱发跨国公司在华违法的重要因素
一是,无须讳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仅是跨国公司有违法行为,中国内资企业的上述七类违法行为甚至更为严重,起到了经济学上所说的“打破第一扇窗”的效应。客观地说,正是内资企业的大量既存违法行为在先,将来华的跨国公司置于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致使某些跨国公司在融入中国本土化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干起违法的行为,这也是“近墨者黑说”或“入乡随俗说”存在的原因。
二是,我国对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考核机制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对于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这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干部考核压力,为了确保拥有所谓“良好”的招商环境吸引并留住外资(特别是大型知名跨国公司),拉动地方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制定政策加以“保护”的迁就态度,就成为了常态。如中华全国总工会所作的《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显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某些省市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保”、“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金牌”、为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司开“绿灯”等等,这些“土”政策明显地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是,中国的法律执行力度薄弱。这也是导致跨国公司违法的原因之一。一段时期以来,在中国有些地区,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往往很弱,甚至故意“放任不管”或仅缴纳少量罚款了事,导致一些地区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违法企业有利可图,形成了变相鼓励在华跨国公司违法的执法环境。毫无疑问,由于在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通过在中国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经营,该子公司为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发生的违法行为,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以上文所述的某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商业贿赂案为例,在其被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之前,其违法行为在中国一直没有被发现查处,直到其在华商业贿赂行为被母国政府处罚,该公司在中国的行贿问题才暴露于众。上述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长达11年,竟然没有被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发现,甚至在其母国政府调查处理之后,也没有见到中国相关部门采取何种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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