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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25 15:04
标题: 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下的劳动期限,属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2.只约好试用期,未谈好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试用期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应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约定,不能只约试用期期限。
   
    3.试用期的长短有法律明确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试用,属于违法行为。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相当于,违法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转正工资和相当于转正工资额度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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