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论坛|中国最大的管理会计互动社区!我们关注CMA,关注中国的管理会计发展

标题: 发行定价的内在逻辑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25 09:02
标题: 发行定价的内在逻辑
    IPO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有四,即发行公司、投资者、承销商、监管部门。发行公司为获取资金将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投资者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并从股票交易或持有中获益;而承销商是联系发行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并通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获取相应收益;至于监管部门,主要是制定相关规制,并进行市场调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IPO公司由私人公司转为公众公司的重要转折。在对IPO股票定价时,没有该公司股票发行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交易价格可作参考,这也是首发股票和其他方式下发行股票的一个重要区别。IPO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承销商对IPO公司整体状况的了解和对市场的预测,以及投资者的评价和判断。作为第三方的承销商,必须同时考虑市场总体走势、投资者对IPO股票的可能反映与总体需求,以及IPO公司自身状况等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以使股票发行价格能尽可能接近其内在价值。在把握市场总体走势和了解IPO公司自身状况的基础上,IPO股票发行价格应能够较充分反映市场信息和公司特质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投资者决定了对股票的总需求。在询价制下,为了更好的了解投资者对股票的总需求,承销商必须通过一定的抑价获知投资者对IPO股票的真实需求,并据以确定IPO发行价格。在一定意义上,抑价是对投资者提供其对IPO股票真实需求信息的一种奖励和补偿,也是合理定价的必要条件。IPO发行定价是否合理,既关系到新股是否能顺利发行,也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及股票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可见从合理定价的角度来看,一定程度的抑价是必要的。当然如果抑价程度过高,IPO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就承销商而言,合理定价并不是其进行承销的唯一目的,因为承销商还可以提供做市、分析师覆盖等其他方面的服务。换言之,承销商并不必然追求股票定价的完全合理。为督促承销商合理定价,并为之提供制度保证,监管部门有责任和动力不断改进监管,推进市场化改革。

  鉴于此,可从三个角度来检验一级市场定价效率:其一,经过数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一级市场抑价率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其二,在询价过程中,承销商是否充分吸收了投资者对IPO股票的需求信息;其三,IPO股票发行价格是否充分吸收了市场层面公共信息以及公司特质信息。






欢迎光临 cma论坛|中国最大的管理会计互动社区!我们关注CMA,关注中国的管理会计发展 (https://bbs.chinacma.org/)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