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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违法者的相关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18 09:23
标题: 对违法者的相关处罚
       有人曾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证监会是守门员,地方政府、会计师及证券商都是射手,射手们齐心协力、一定要把上市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这么多人齐心协力,也难怪造假猖獗,难于治理了。

  如今,公司上市的数量越来越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更是数不胜数,其中,虚假会计信息占很高的比重。由于查处力度不够,某一公司的虚假信息被查出的可能性很是微小,这本足以另造假者欣慰,即使被查出,处罚又很轻微,一般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禁业、吊销执业证书等。除非达到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之流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才见有所举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最重一般也不会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针对民事赔偿问题,更是无依据可循。

  再说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处理,“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仍以行政处罚为主。即便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过低的诉讼收益使其将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的几率也是很低,这就更加助长了注册会计师充当“射手”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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