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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环境成本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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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15 09:24
标题: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环境成本应满足的条件
1、导致环境成本的事项确已发生。这是确认环境成本的首要条件。如何确定环境成本事项的发生,关键是看此项支出是否与环境相关,并且,此项支出能导致企业或公司的资产业已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最终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在此,我们必须分清环境成本与环境资产。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考虑到递延资产的摊销期在五年以内,待摊费用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因此建议凡是受益期在五年以上、能形成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计入环境资产。如支出后营造的森林,空气及水的净化。反之,受益期在五年以内、一年以上的环境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一环境支出”;受益或在一年以内的环境支出则直接列入当年环境成本。
2、环境成本的金额能够合理计量或合理估计。环境成本的内容涉及比较广泛,如上所述,包括环境资源价值,环境资源损耗,环境资源保护支出,环境资源再生支出等,其金额能不能合理计量或合理估计是确认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条件。其中,有些支出的发生能够确认,并且还可以量化,比如,采矿企业所产生的矿渣及矿坑污染,每年需支付相应的回填、覆土、绿化的支出就很容易确认和计量。但有些与环境相关的成本一时不能确切地予以计量,对此我们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予以合理地估计。例如水污染、空气污染的治理成本和费用,在治理完成之前无法准确计量,只能根据小范围治理或其他企业治理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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