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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5-23 11:19
标题: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序言:
  近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完善我国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

  中注协的地位和身份问题是困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一个症结所在。如何将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组织,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管理机构。

(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建立一套在全国性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的、由地方机构分别执行的、通用的自律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各地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
因此,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各分会依照法律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

(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作用,实行跟踪检查。
对于报备的程序,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包括应收审计费等)进行初次报备,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
       3.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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