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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都邦财险总公司:因财务数据不实被罚1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本流浪书    时间: 2014-3-4 14:08
标题: 都邦财险总公司:因财务数据不实被罚10万
中国保监会日前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保监罚〔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因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保监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高继先、刘惠燕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都邦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处罚书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复印件、2011年购物卡明细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保监会依法向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书称,都邦财险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是费用列支不真实。2011年列支购物卡费用与实际用途不符,涉及金额1164930元;2011年9月虚列会议费,涉及金额188400元;2011年1月虚列差旅费,涉及金额252000元。高继先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刘惠燕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对列支购物卡与实际用途不符、虚列会议费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2010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重复计提房产税多确认业务及管理费、代收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应收应付分保账款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存在差异、未冲销大贺传媒退回广告费等行为。

处罚书称,都邦财险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高继先、刘惠燕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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