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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贴现息是否确认为当期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北方苍凉月    时间: 2014-1-17 14:25
标题: 贴现息是否确认为当期费用?

   问:应收票据到期还有5个月时贴现,所产生的贴现息按费用配比原则在5个月内分摊,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121 应收票据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贴现当期发生的贴现利息属于当期费用,会计和税法上均应在发生当期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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