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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贴现息是否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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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方苍凉月
时间:
2014-1-17 14:25
标题:
贴现息是否确认为当期费用?
问:应收票据到期还有5个月时贴现,所产生的贴现息按费用配比原则在5个月内分摊,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121 应收票据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贴现当期发生的贴现利息属于当期费用,会计和税法上均应在发生当期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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