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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未经过恰当的授权批准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7 14:30
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未经过恰当的授权批准
    授权控制是指在具体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即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对其效益性、合法性以及流程进行核准、监控以决定是否让其发生的措施。授权批准属于事前控制,可以将错误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决策成本,部分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大,投资风险大,因此企业必须对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通过授权审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避免下级人员由于专业水平不足而导致的长期股权决策失误,或者由于对企业总体战略把握不足而使长期股权投资偏离企业的长远规划。

    重大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决策权应交由董事会、股东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执行,严格禁止董事会将重大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层层下放。企业中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违规行为多与下级人员拥有不恰当的投资决策权有关,例如深圳市三九物业公司原总经理挪用巨额款项购买股票案就是因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上缺乏基本的授权控制,总经理不需经上级公司及本公司领导的同意就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国有企业中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照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基本程序,对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长期股权投资交由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进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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