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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信心披露的监管赏罚不明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6 09:03
标题: 对信心披露的监管赏罚不明
       如此频繁的进行披露信息的更正,不仅增加了投资成本,也影响了企业信誉。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还有哪些不足?

  赵刚: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仅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还不够,很多配套因素还不完善。比如,市场还不完善,价格确定机制不明确,监管制度还没有跟上等。

  首先,相比国内,国外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市场透明度更加高,因此,监管部门受限要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年报都有审计要求,比如,一部分报表有审计说明,一部分有保留性意见。虽然这些信息都附在了年报中,但是有些企业并不提请投资者注意,监管部门能否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显著位置的风险提示。

  其次,对信息修改一定要求报批的过程,规范信息修改流程。

  最后,对报错率高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把差错追究到个人。

  彭娟: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种种错误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定期报告编制的管理工作非常马虎,态度不严谨,有损上市公司形象,严重降低了年报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为了让公司披露更正错报的行为更加规范,提升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保护广大信息使用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曾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该规则规定,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同时,为了信息公开化更好的实施,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向交易所预约年报披露时间并由证交所予以公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通过发布补充更正公告,继续对已经披露的年报进行修改,这就弱化了这一制度的约束力。不仅如此,一些公司延迟或提前披露年报,也会损害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

  一般来讲,信息披露更正的大多是坏消息,延迟披露坏消息,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作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决策,能否辨认出企业管理者公布“报表补丁”的真实意图,寻找到其中的信息含量,这对信息使用人的能力也是很大的挑战。

  因此,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需要来自企业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监管。首先是完善退市制度;其次,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最后是加大处罚力度。

  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设立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要加紧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尽快完善各项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努力改善技术装备。比如,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信息、资源网络和信息、发布系统,让资源的利用更有效率;信息处理过程及信息公布渠道进一步开放,以方便更多人的监督;畅通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检举通道,现在我国的单独诉讼会因为起诉成本高,多数受害股民根本就不会去起诉,即使起诉也将因为人数多而浪费法院的资源的现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尽量引入更为有效、法律上更为公正的集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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